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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法官会审核孩子的意见吗

2021-07-29
起诉离婚夫妻双方为子女抚养权的问题发生争执的,法官会考虑已年满十周岁子女的意见。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实践中,法官会征求孩子意见的情形还有: 1、离婚后,因一方要求变更抚养权而发生的诉讼,法官会考虑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见; 2、一方依法行使探望权受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官应征求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以及一方认为另一方探视权的行使已严重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申请法院中止一方探视权的,法官会综合考虑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见; 3、离婚后,一方或子女本人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法官有时也会参考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见。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 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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