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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是一种犯罪行为,它以财物来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为手段,以获取更大的利益为目标。行贿者以财物来换取大于财物本身的利益,受贿者利用权力来得...
单位行贿罪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和职能活动及声誉。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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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受贿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我国刑法颁布以来,曾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将受贿罪的客体界定为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也有学者在此基础上认为,受贿罪的法益不仅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团体的正常活动,而且包括公私财产所有权。而目前的通说则认为,受贿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首先,何谓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其具体内容并不明确,如此大而泛之的界定受贿罪的客体,无疑使其失去了构成要件的解释功能,同时也缺乏应有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具体而言,以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作为受贿罪的客体,无法准确区分受贿罪和其他相关犯罪(如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不同本质。即使将受贿罪的客体理解为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那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则必须包括侵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的危险或者实害结果,以及行为人对此危险或者实害的希望、放任。但是,实践中不可能以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是否被破坏作为受贿罪是否既遂的标准,也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其收受贿赂的行为会产生这种结果。其次,将公私财产所有权视为受贿罪的保护客体,会使得某些没有侵犯公私财产权的索取、收受财物的行为无法以受贿罪来追责。况且就行贿者而言,贿赂本身是作为其犯罪工具而存在的,行贿者用自己所有的财物换取一定的利益,不能说他们的财产权受到了侵犯,相反,贿赂作为犯罪组成物,在事后还应当依法对其追缴或者没收。尽管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受贿赂之后,如果实施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有可能会导致公私财产受到重大侵犯。但是,这种侵害只是伴随受贿罪产生的结果,况且并非所有的受贿罪都会产生这种结果。
贿赂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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