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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女,汉,1952年6月18日生,住**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中兴五巷1号2-3-1,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原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 被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费用名称如医药费、误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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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陈____,男,19____年__月__日出生,汉族,天津____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天津市____区____小区____室。 被告:于____,男,19____年__月__日出生,汉族,天津____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天津市____区____小区____室。 被告:李____,男,19____年__月__日出生,汉族,天津____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天津市____区____小区____室。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____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地址:天津市____区______道__号。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于____赔偿原告陈____下述各项费用的80%,总计1144087.52元:(以下三项总计1430109.40元) 1.医疗费194976.90元,误工费57767.6元,住院期间的护理费857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750元,营养费10000元,交通费4000元; 2.残疾赔偿金29442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8188.5元,定残后的护理费487060元,鉴定费1200元; 3.后续治疗费175985.40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于____赔偿原告陈光明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 三、被告李____对上述两项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被告保险公司在承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五、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6年4月11日19时许,被告李____驾驶于龙海所有的津________号帕萨特轿车沿创业路由西向东行驶时,该车的前部与对行原告驾驶的津__________号二轮摩托车前部相接触,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____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陈____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原告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1、四肢多发骨折(右肱骨干、外科颈骨折,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2、继发性脑干损伤、脑疝;3、右额硬膜外血肿;4、右额脑挫伤;5、左颞、右枕颅骨骨折;6、肺挫伤;7、鼻骨骨折;8、阴囊软组织损伤;9、右眼眶壁骨折,双视神经萎缩等。到起诉时至,原告尚不能康复出院。
原告: 被告: 案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2850元,营养费1000元,护理费7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200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物损失200元。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0000元。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用。 5、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时分许,在路上,被告驾驶被告有限公司的京号小型出租客运车由南向北行驶,途中从后面将骑自行车上班的原告撞倒,原告被送到999急救中心进行抢救,经医院诊断为:。事故发生后,被告支付过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对于此事故给原告造成的误工等其他费用,双方未能协商一致。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区人民法院 状诉人: 年月日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起诉状原告:陈××,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天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区××小区××室。被告:于××,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天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区××小区××室。被告:李××,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天津XX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在天津市XX区XX区XX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株式会社天津市XX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地址:天津市XX区XX路X号。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在××赔偿原告陈××以下费用的80%,合计1144087、52元:(以下3项合计1430109、40元)1、医疗费用194976、90元,错误劳动费用577、6元,住院期间护理费用85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用40750元,营养费用10000元,交通费用4000元2、残疾赔偿金29442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用78188、5元,残疾后护理费用487060元,鉴定费用1200元,后续治疗费用45、5元二、请求被告赔偿原告陈光明精神损告陈光明精神损失费10000元;三、被告人李XX对上述两项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被告人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五.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6年4月11日19点左右,被告李××驾驶龙海所有津CC×××××号帕萨特轿车沿创业路由西向东行驶时,该车前部与对行原告驾驶的津A×××××号摩托车前部接触,双方车辆损坏,原告受伤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XX负主要责任,原告陈XX负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医院诊断为1、四肢多发性骨折(右肱骨干、外科颈骨折、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2、继发性脑干损伤.脑疝3、右额硬膜外血肿4、右额脑挫伤5、左颞.右枕骨骨折6、肺挫伤7、鼻骨骨折8、阴囊软组织损伤9、右眼眶壁骨折、双视神经萎缩等。起诉时,原告无法恢复出院。调查显示,该事故车辆由被告在XX雇用被告李XX驾驶。被告在XX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10000元的第三方责任保险,保险期从2006年3月30日到2007年3月29日。但原告方为治疗所造成伤害,已负债累累,被告李××与于××拒不垫付医疗费用,且不配合办理出院手续。原告认为,被告于××作为车辆所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存在重大过错,应与被告于龙海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应在投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原告所请。天津市XX区人民法院具体人员:201×年X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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