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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据立法本意,债务人抗辩权有效吗

2021-07-24
根据本条的立法本意,债务人对受让人的抗辩权,仅限于债权人以通知的方式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事实这一种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对这债权转让的行为没有任何主动的选择权,只是被动地接受了债权转让这一事实,其对债权人的抗辩也就当然地可以向受让人主张。而债权人已经从受让人处取得了债权的对价,从而退出了债权债务关系,所以债务人只能向受让人进行抗辩。民法典对这种以通知的方式向债务人告知债权转让事实的情况,还作出了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的规定。这正是为了稳定在转让后形成的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撤销的除外条款规定受让人同意的除外。这种情况的法律关系比较简单,无论是否撤销,都不会影响债务人对债务的履行和债务人的实体权利。而如果债权人的行为有任何瑕疵,使得受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受让人都可以向让与人进行追偿,从而也保证了受让人的权益可以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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