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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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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想生育属于共同的孩子,要满足以下条件 1、一方从未生育的(或者生育过的孩子已经死亡的),同时另一方生育的孩子包括收养的不超过2个(含2个)。 2、双方各生育过一个,但离婚时都给前配偶抚养,再婚夫妻新家庭没有一个孩子。 3、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其中一个随再婚家庭生活,但这个孩子有残疾,将来不可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已有子女的夫妻收养小孩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收养申请书; 2、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当事人思想品质、工作表现、经济收入、住房条件、婚姻状况、夫妻感情、子女情况、有无抚养能力的证明; 4、提供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本人生育情况登记,包括既往婚育情况; 5、收养登记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的身体健康证明,应附乙肝五项化验单据; 6、银行存款证明及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7、按规定,收养孤儿一般应在孩子所在地民政部门办手续。 8、收养查不到生身父母的弃婴、儿童,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养登记前,应公告,查找生身父母,至公告之日起满60天,弃婴、儿童的生身父母或其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身父母。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2、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1)收养申请书;(2)收养人的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3)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4)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的身份健康检查证明。 3、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收养人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养社会弃婴、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登记:对证件证明、资料齐全的,从受理日起30天内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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