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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 1、因双方恶意串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中标无效; 2、投标人未...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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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的规定,串通投标的行为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具体为: (1)、对于参与串通行为的投标人,其中标无效,并对行为人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另外在政府招标采购中,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对于串通的投标供应商应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对于参与串通行为的招标人,根据不同的行为处以不同程度的罚款。如招标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报送标书内容或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同时对于在政府招标采购中参与串通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对于参与串通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4)、对于参与串通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因串通行为导致其中标无效的,应依照法律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进行招标。 在以上谈到的行政责任中,也提到了没收违法所得,这与民事责任中的收缴非法所得,属于不同的法律责任形式,但应当只承担其中的一种即可。 另外,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串通投标的行为可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规定与《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在数额上有所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对于《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而言,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规则,对串通投标行为的行政处罚应根据具体情况,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在没有具体规定时,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二)三年内两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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