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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2022-03-13
根据《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自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内因特殊原因确需出售的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但经市住房保障机构书面通知放弃回购权的除外。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二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自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应当将购房时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部分面积,按照成交价格与购买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在相同价格情况下,住房保障机构具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条购房人在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前只能自住,不得出租、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 可见,对于此类房屋的规定是很严格的,不允许随便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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