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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 工会兴办的企业、事业,坚持为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为推进工运事业服务。 第三十六条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或者建会筹备金。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工会法规定如下:第四十二条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四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
工会经费是工会组织各种活动所需的费用。根据《工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工会经费的来源包括: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体员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支付资金。三、工会所属企事业单位缴纳的收入。第四,人民政府补贴。第五,其他收入。会员活动费一般用于会员活动日、郊游活动等集体活动费用等。员工活动费用,用于开展员工教育、文艺、体育、宣传活动等活动。工会业务费、事业费等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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