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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
应该没有关于追缴非法集资脏款的法律法规有分到那么细,个人理解,已分得的红利应当追缴: 1.非法集资一般都以高回报为诱饵,这样的回报在目前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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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之所以规制非法集资类行为,主要是出于此类行为侵害国家金融监管秩序、妨害正常企业资金需求、干扰市场理性自我调控,所以非法集资类犯罪应当主要集中在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和扰乱市场秩序罪。由于《刑法》规制非法集资类犯罪既为了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又为了防范资金的大规模非法集聚对金融、市场秩序造成破坏,因此界定非法集资的具体罪名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该罪名须有可能造成大量资金的转移; 二是上述的大量资金必须从为数众多的被(受)害人处获取。如果仅仅侵害一名被(受)害人的财产,即使转移资金的数额再大也不构成非法集资类犯罪。同时,从多名被(受)害人处获取财物也不是简单的犯罪叠加,否则受害人数再多也不能认定为非法集资类犯罪。损害的都是参与者的利益,并且通常数额巨大,严重侵害了国家金融秩序,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资金需求,干扰了市场的运作。希望众多的投资者在选择投资项目的时候要秉承着谨慎、消息可靠的原则,不要盲目的听信别人。在发现问题之后,要第一时间联系相关监管部门。
集资建房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 1、《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3、《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4、各地方政府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5、《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7、《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二、关键问题 1、集资建房问题。 相关法律规定为: ( 1)《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2)《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 3)《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 ( 4)各地方政府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2、土地出让金返还问题 ( 1)《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 (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如果认定属于非法集资,可以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非法集资由公安分局或公安县局的经侦科受理。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而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以及其它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而不能要求有关部门代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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