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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隐患整改“无定”原则:定人员、定时间、定责任、定标准、定措施的“五定”原则,即:1、定整改及验收人员:由谁去整改、谁来验收; 2.定整改...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其他因素可能导致事故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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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特定行业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粉尘爆炸场所距离员工宿舍、居民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距离不足。使用液氨制冷行业的快速冻结装置没有设置在单独的作业场所,作业场所内的员工超过限定人数九人。对于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场所没有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进行区分。
“五定”原则是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它具体指的是对查出的安全隐患一定要做到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完成时间、定整改完成人、定整改验收人。安全生产是国家的一项长期基本国策,它是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以及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基本保证,也是保证社会经济发展、进一步实行改革开放的基本条件,因此,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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