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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所谓强制拆迁,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经协商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方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局申请行政裁决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未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拆迁的,依法强制拆迁房屋的行为。强制搬迁有两种方式:1)行政强制搬迁,由区、县房地局申请,区、县人民政府责成区、县房地局、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实施;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二、司法强迁,由区、县房地局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实施。在实施强迁的同时,拆迁人同时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进行补偿安置。当前,规范城市房屋强制拆迁最重要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2001年6月13日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条例规定的城市房屋强制拆迁有两种方式,即拆迁和司法强制拆迁。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是指行政机关在被拆迁人不履行生效行政裁决确定的搬迁义务时,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迫使被拆迁人履行裁决规定的义务的行为。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
强制传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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