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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规则的规定,逮捕的条件为: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所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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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拘留后的权利包括:有权要求司法机关在24小时内安排讯问;讯问时有权为自己无罪辩护;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补充或纠正讯问笔录;有权要求司法机关将逮捕或拘留的原因及其拘留地点通知其家属或单位;对于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有权要求司法机关解除强制措施。
(一)提请、批准逮捕 1.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2.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由审查批捕部门办理。 (二)决定逮捕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对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权作出逮捕决定。 (三)逮捕的特别程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如果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无论是批准逮捕,还是决定逮捕,都应办理相关手续,即应当报请该人大代表所在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四)逮捕的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论是批准逮捕,还是决定逮捕,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一般司法实务中,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后,如果认为有必要的,就可以向人民检察院进行申请,请求批准逮捕,但是如果在立案侦查过程中没有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如果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此时做出逮捕的决定,然后交由公安机关进行执行也是可以的。
刑事案从逮捕到判刑的时间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不过可以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的宣判时间: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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