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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9条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期限、延长期限及理由。延长拘留期限的情况分为两类: 一是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0九条的规定,刑事拘留的时间有三种: (一)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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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拘留,称为刑事拘留。它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遇有紧急情况,暂时限制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方法。 刑事拘留的具体适用是: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治安拘留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而采用的强制方法。司法拘留是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采用的强制方法。明确它们之间的区别,避免混淆,在司法实践中是十分必要的。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人员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审批时间可延长一至四天。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可延长审批时间至30日。因此,对于逃跑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可以延长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的规定包括:《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应当予以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产、文件不得予查封、扣押。查封、扣押的财产、文件应当妥善保管、密封,不得使用、更换、损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应当会同现场见证人、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文件持有人,当场列出一式两份清单,由调查人员、见证人、持有人签字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件备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调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电子邮件、电报时,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通知邮电机关扣押有关电子邮件、电报。不需要继续扣押的,应当立即通知邮电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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