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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注意以下问题:1、行为人将窃取和收购他人的信用卡信息用于伪造自己的信用卡反刑法第177条第l第四项规定构成伪造金融...
窃取、收购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足以伪造可以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让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的名义交易。涉及一张以上信用卡的,应当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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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收购、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指窃取、收购、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的行为。客观上表现为以秘密手段获取或者以金钱、物质等方式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的行为。,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的行为。窃取是指通过秘密手段(包括偷窥、拍摄、复印和高科技方法等)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的行为。;收购是指从有关人员(如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手中以金钱或物质利益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的行为;非法提供是指擅自提供合法掌握他人信用卡信息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侵权客体是信用卡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信用卡资料信息。二、客观要件客观地表现为以秘密手段取得或以金钱、物质等交换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违反相关规定,擅自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其中的盗窃是指通过秘密手段(包括窥视、拍摄、复印、高科技方法等)获得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收购是指通过金钱和物质利益从相关人员(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手中交换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非法提供是指擅自提供合法把握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三、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四、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表现为故意。
盗窃,收购或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可以伪造可以交易的信用卡,或者可以以信用卡持有者的名义交易,如果信用卡超过一张,应该立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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