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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否拆迁人自己实施拆迁而言,拆迁可分为自拆和托拆两种。自拆是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人自行组织拆迁。托拆是拆迁人委托具有拆迁资质的单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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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程序:建设单位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拆迁许可证并发布拆迁公告;拆迁人书面通知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被拆迁人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了解补偿方式和金额、安置房屋面积、安置地点和搬迁过渡方式;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实施补偿,实施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的依据主要是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及各省、市为贯彻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而制定的配套措施等。根据相关规定,城市房屋拆迁从申请到实施拆迁一般需要经过以下主要程序:一、拆迁房屋的单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公布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四、确定拆迁估价机构;五、拆迁估价人员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六、估价机构将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屋拆迁补偿范围包括三个部分,即:房屋所有权、附属物所有权、收益权。(1)房屋。被拆迁房屋凡列入补偿范围的,必须是合法房屋。①所有权人合法所有;②房屋本身合法,如不得是违章建筑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2)附属物。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是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房屋上增加的依附于房屋有某种用途的设施。作为房屋的附属物,一般具有以下特征:①依附于房屋而存在;②具有某种用途,并有利于房屋的升值;③必须是能计算其价值的物体;④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应具有合法性。(3)收益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范围中的收益权应具有以下特征:①收益权人系合法地占有使用被拆迁房屋,其收益权必须有合同或法律依据;②收益应当合法产生;③收益应当是有依据的产生,包括即得收入和合法预期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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