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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生活费支持的条件

2022-07-17
虽《广东省高院意见》第38条规定被扶养人包括未出生的胎儿,但在广东省内法院审判实践中却存在不同意见,主要为: 1.胎儿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尚未出生,不属于被抚养人。 因为《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1]中所指的被抚养人没有包括未出生的胎儿;而且受害人是否“应当承担抚养义务”应以损害发生时间为基准判断,并不包括受害人的近亲属在未来某个时间后(如婴儿出生、老人达到退休年龄等)需被抚养的情形。 2.胎儿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尚未出生,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出生,属于被抚养人。 因为胎儿出生后,其父母就要对其负有抚养义务,如其父母一方或双方因他人的侵权行为死亡或伤残,则其受抚养权就会受到侵害。因此就需要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弥补父母受到侵害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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