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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的挂靠行为视为无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非法分包建设项目或者不合格实际施工人以合格建筑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一条和第四条,实际施工人以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行为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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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合同无效。因为挂靠方事实上不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而合同相对人也没有与挂靠方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其签订合同时是误以为对方具有订立合同的资格,因此挂靠合同无效,且为法律所禁止。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挂靠合同无效。因为挂靠方事实上不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而合同相对人也没有与挂靠方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其签订合同时是误以为对方具有订立合同的资格,因此挂靠合同无效,且为法律所禁止。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无效,挂靠不合法,不受法律保护,属于无效合同。挂靠,即所谓的企业挂靠经营,是指建筑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限内以自己的企业名义承接项目的行为。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使用企业作为挂靠企业,以挂靠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经营行为的自然人)作为挂靠人。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时,并没有直接将行为定义为挂靠,而是表述为借用,即不合格的实际施工人以合格的建筑企业名义从事施工,挂靠和借用实际上是一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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