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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关的行政复议权是:对海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和特制设备,追缴无法没收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没收违法所...
什么情况下海关行政复议由上一级法院审理的解答是:对于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或者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具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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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遇到以下情况时可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 1.对海关作出的罚款,没收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追缴无法没收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时停止或者取消给予特定减免税优惠,暂停或者取消与办理海关手续有关的经营资格,暂停报关员的执业或者吊销报关员的执业证书及其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海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对海关作出的扣留、封存、冻结财产及扣留、封存帐簿、单证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4.对海关作出的责令退运进出境货物、物品等行政决定不服的; 5.对海关作出的收取保证金、保证函、抵押物、质押物等的决定不服的; 对海关作出的有关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7.对海关关于该企业的分类以及按该分类进行的管理决定不服的; 8.认为海关违法收取滞报金、监管手续费等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9.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海关依法颁发资质证、资格证、执业证等证书,申请海关依法审批、登记有关事项,或者申请海关办理报关、查验、放行等海关手续,海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10.申请海关履行法定职责,海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1.对海关在完税价格审定、税则归类、原产地、税率和汇率适用,缓征、减征或者免征税款,税款的征收、追缴、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从银行帐号划拨税款,拍卖或变卖财产抵缴税款及其他征税行为有异议的(纳税争议); 12.认为海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海洋处罚案件行政复议时间的规定,(一〉中国海监县级大队(合海洋特别保护区大队)查处海洋违法案件立案后,应当向上一级海监机构进行书面备案; (二)中国海监市级支队〈合海洋自然保护区支队〉查处海洋违法案件立案后?或者接到辖区内下级海监机构立案的书面备案后,应当向省级总队进行书面备案; 〈三)中国海监省级总队查处海洋违法案件立案后,或者接,到籍区内下级海监机构立案的书面备案后曹应当向海区总队进行书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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