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在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由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下发的一份司法性文件中提出的,其目的是为了规...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按照执行程序要求,履行了法定执行手续,采取了相应强制措施,穷尽了执行手段和方法,仍然无法使案...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按照执行程序要求,履行了法定执行手续,采取了相应强制措施,穷尽了执行手段和方法,仍然无法使案件得以执结,在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执行工作暂时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由法院裁定本案执行程序阶段性终结,本执行案件即告结案,因而暂时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结案方式。2009年3月19日,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法发[2009]15号),这部司法文件首次规定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业已在全国法院系统内运用。
(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四)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申请人提出和撤销申请都是其行使处分权的表现。因此,在执行程序进行过程中,如果申请人明确表示要撤销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自应尊重其权利,准予撤回申请,裁定终结执行。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是以有效的法律文书为根据的。如果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其制作者或它的上级撤销,执行就失却了根据,执行程序也就无法继续进行,人民法院即应终结执行程序。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被执行人是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他必须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若执行程序未完毕,他已死亡,留有遗产的,人民法院即可执行该遗产;若留有遗产,又有义务承担人的,法院则可择其一或者同时予以执行;若无遗产,但有义务承担人,则只得由义务承担人履行义务;若既无遗产又无义务承担人,事实上已无法执行,则只得裁定终结执行。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这类案件的权利人所享有的获取赡养费、扶养费和抚育费的权利是一种专有权利,不能继承。一旦权利人死亡,即没有执行的必要,因此法院应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这一规定赋予了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自由裁量权,以处理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的而又没有为法律所规定的情形。实践中这些情形主要有:①被申请执行人的破产程序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②当事人依据执行和解协议而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③义务人自动履行义务的;④对于执行费用远远大于执行收益的情形,在执行权利人同意不执行的前提下,法院可裁定终结执行;⑤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28人已浏览
810人已浏览
633人已浏览
32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