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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的附随义务需要履行。除根据合同的性质不得附条件的以外,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附随义务。合同是依法成立的,则附随义务同样具有法...
不履行合同附随义务可以构成违约,合同的附随义务虽不是合同内容组成部分,但却是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具有法定义务的性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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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协商一致后订立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1.项目名称; 2.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3.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 4.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5.风险责任的承担; 6.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 7.验收标准和方法; 8.价款、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9.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10.解决争议的方法; 11.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六十条的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 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投资,包括技术投资、分工参与研发。当事人不履行主要义务,导致研发停滞、延误或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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