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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侵犯司法机关追索赃物的正常秩序,犯罪对象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妨害司法罪。因此,没有明确的犯罪金额,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是司法机关应当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九条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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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是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缴的范围,行为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在客观上给司法机关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造成了妨害,因此,本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构成要件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主体方面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客体方面 本罪客体为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司法机关追索财物的正常活动”,也认为是“司法机关查明犯罪证明犯罪的活动”。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一种明知,一是明知的内容。应该是明知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只要行为人知道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时,就应当认定其主观上是明知,二是明知的程度。行为人明知的程度必须达到知道是他人的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而不能是一般违法所得。
由于立法者将本罪客体认定为侵犯了司法机关追索赃物的正常秩序,归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妨害司法罪”之下,因此,没有规定明确的犯罪金额,因为没有数额限制,司法实践中都是以前罪构成犯罪,后罪就认定犯罪。而且,无具体数额规定,造成定罪量刑随意性增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作为一种犯罪,应当由情节来确定其罪过的大小,而数额是确定情节轻重的重要标准。实践中往往比照前罪的数额定罪量刑,但是比照的程度又不相同,造成如果两个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判处的结果却可能不一样,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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