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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关于我省盗窃罪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川高法发[1998]5号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50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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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六百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牧区偷牛盗马价值三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3.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十五万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四川省盗窃罪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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