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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复议的时间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
向市级公安局或向区人民政府法制办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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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行政复议可以参考《行政复议法》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因此不服镇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向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对行政复议派出机构的复议机关是哪一个是有规定的,规定: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包括三种:决定维持;限期履行;决定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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