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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情形可以申请证人保护。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与本案无关的人员,可以按照公安机关的规定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居住:(1)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2)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五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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