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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立案的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如果证据不足不会提起公诉
《》171条第4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此规定中包括两个条件: (1)案件已经经过了补充侦查。这是对案件已经经过补充侦查,仍作不起诉决定的时机控制,也是作该决定的程序条件。一般而言,未进一步收集证据就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 (2)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这是指证据不足以充分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罪行,以至于即使提起,经过开庭审理,也很可能会宣告被告人无罪。人民检察院对此种情形下的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86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2)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前,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补充侦查的次数。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一)有定罪证据的疑问,不能核实;(二)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证明;(三)定罪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有其他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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