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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单纯凭借这样两份上诉状确实不好给您做出解答,这样也是不负责任的做法。 其次,处理行政诉讼的案件主要关注几个点: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侵犯相对人的权利、主张的请求是否充分。至于您所说的上诉状,个人认为只要说明事实即可,待案件审理时充分举证即可。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人民法院,依法审查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作出判决,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行政诉讼诉状应当明确原被告双方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最后签字,签署日期。同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交以下起诉材料:(一)原告身份证明材料和有效联系方式;(二)被告的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存在的材料;(三)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材料;(四)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4条规定:行政诉讼费用原则上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对诉讼费用的承担作了具体规定。关于诉讼费用承担的具体规定主要有: (1)人民法院的第二审判决一并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均应由被诉行政机关承担。 (2)人民法院判决部分维持或部分撤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双方按责任大小分担。 (3)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如果原告不撤诉或者人民法院不准许撤诉的,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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