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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看担保是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可以参见以下法条 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
根据你的描述,应该是连带责任的保证,如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6个月,在这六个月内债权人必须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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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估计是连带责任保证。故简单地回答,保证人F在11月1日签署承诺书,E就能证明已经向F主张了保证责任,F应当从该日期开始履行保证责任了。这时就没有保证期间什么事了,期间内已经主张权利了。接下来事的转化为履行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了,起算点是11月1日(不是重新计算的而是新发生的),期间就不是6个月而是2年了。
以下是对担保人的诉讼时效的回答,希望采纳。首先要看担保是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可以参见以下法条 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根据你的描述,应该是连带责任的保证,如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6个月,在这六个月内债权人必须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如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则适用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如果在这六个月内没有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所以说,关键在于2011年到期之后的6个月内,有无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有的话,就适用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这意味着还是可以去起诉保证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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