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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外汇管理制度。外汇管制,是指一个国家为了防止外汇资金自由输出输入,平衡国际收支,增强本币信誉,稳定汇率,而对外...
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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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机构收入的下列外汇均应办理结汇:一、出口或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收入的外汇;二、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三、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四、交通运输(包括各种运输方式)及港口(含空港)、邮电(不包括国际汇兑款)、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收入的外汇;五、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等;六、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但上述无形资产属于个人所有的,可不结汇;七、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援项下收回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八、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九、出租房地产和其他外汇资产收入的外汇;十、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所得的外汇收入;十一、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净收入;十二、国外捐赠、资助及援助收入的外汇;十三、除外商投资企业外,向境外发售房地产及其他资产收入的外汇;十四、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应当结汇的外汇。
作为签约主体,土地储备中心是非法的。房屋征收拆迁时,应当就补偿方式、安置事项、补偿金额等事项签订书面补偿协议。签订合同的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和被拆迁人。
国家控股的国有企业单位。粮食储备是为保证非农业人口的粮食消费需求,调节省内粮食供求平衡、稳定粮食市场价格、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而建立的一项物资储备制度。省级储备粮食①储备数量:1997年,省级储备粮食2.5亿斤(折原粮食局3.4亿斤)、食油5000吨。2004年,省委、省政府决定,新建省级储备粮食6亿斤(含食油5000吨),对原有省级储备粮食进行了处理。②粮油权属:省级储备粮油的所有权、动用权属省政府,未经省政府同意,任何地区、部门和企业都不得动用。③储备库点:必须具备国家储备库的条件并拥有自主产权的粮食储备库。④粮油补贴:其保管费用、利息补贴、轮换费用和价差亏损、损失损耗由省政府对省粮食局包干,包干金额从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超支不补,节余由省粮食局按有关政策规定掌握使用,并按一定的比例建立省级储备粮风险补偿金,在农发行实行专户管理,省财政厅实行监督。⑤粮食轮换:实行滚动储备、动态管理,承储企业每年必须按储备粮食规模的1/3进行轮换,但当年10月至次年3月间,必须保证6亿斤的储备。对储备粮油的轮换费用及价差盈亏由省粮食局及承储企业自行负责。县、市储备粮食储备数量:省政府规定,县、市储备粮食12亿斤,其中,武汉市5亿斤,其他县、市7亿斤。县、市储备粮食所有权、动用权属当地政府,其储备粮食的补贴、轮换等由各地制定,也可比照省级储备粮油的管理办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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