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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
(1)重大误解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条否定了当事人的请求变更权。 (2)欺诈 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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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误解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条否定了当事人的请求变更权。 (2)欺诈 相对人欺诈: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只有受欺诈人有撤销权,加害人没有撤销权。 第三人欺诈:“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149条)。第三人欺诈,受欺诈方请求撤销民事法律行为,须受欺诈方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比如,甲与乙签订合同,是由于第三人丙的欺诈,须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丙的欺诈行为,甲才能成立撤销权。 (3)胁迫 胁迫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胁迫人可以是相对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只有受胁迫人有撤销权。例如,甲胁迫乙与丙签订了合同,受胁迫人乙可以请求撤销该合同,甲和丙都没有撤销权。 (4)自始显失公平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只有受害方有撤销权。本条将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合并,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乘人之危造成自始显失公平;一种是利用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造成自始显失公平。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赠与解除的法定事由:(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受赠人对赠与人负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行使期限:(1)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2)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可以行使撤销权的合同如下: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的误解,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二、因显失公平而订立的合同。明显公平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如果履行了对其有重大不利的合同。三、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虚假情况,诱使对方表达错误意思的行为。四、因胁迫订立的合同。胁迫是指因他人威胁和强迫而陷入恐惧的不真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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