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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和原选举单位或者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宣传法律和政策,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并且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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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的主要权利主要权利和义务代表依法由选举产生,经审查确认代表资格后,在整个任期内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根据《代表法》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主要有以下权利:(1)审议和投票的权利;(2)提出建议、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3)选举的权利;(4)提出豁免的权利;(5)提出询问和询问的权利;(6)免除言论和投票的权利;(7)个人特别保护;(8)提议组织和参与具体问题的调查委员会;(9)检查;(10)参加相关会议的权利。从一般定义来看,代表权是一个内涵广泛的概念,代表权是基于代表这一独特的身份,可以做或可以享受,而不是代表不能做或不能享受。代表的权利是一种法律权利,代表行使权利,是一种法律行为。例如,代表的言论豁免权和人身特别保护权是全国人大代表特别享有的,是代表不能享有的。
一、要积极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代表职权 二、要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的机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三、要同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四、接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并回答他们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提出的问题; 五、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进工作。
(1)审议和表决的权利; (2)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权利; (3)选举的权利; (4)提出罢免案的权利; (5)提出质询和询问的权利; (6)言论和表决免责权; (7)人身特别保护权; (8)提议组织和参加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权; (9)视察权; (10)列席有关会议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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