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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恢复失信人信息

2021-12-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不诚实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认为不诚实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一般由被执行人本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并解释原因;被执行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并解释原因。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因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第七条不诚实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从不诚实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有关信息:(1)全部履行有效法律文件确定义务的;(2)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3)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止执行的。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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