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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主要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公安机关对其赌博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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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不诚实,虽不构成犯罪,但必须追究党的纪律责任,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第二十九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应当作出党的纪律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府处分,然后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经济违法违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四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处理和管理公共财产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贪污公共财产,数额不足500元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分;金额在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金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给予留党检查或者开除党籍处分;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开除党籍。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实践中需要注意,有本行为的,只有达到情节较重才给予党纪处分。如果情节较轻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谈话提醒、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或者组织处理。情节轻重要综合考虑违纪的手段、方式、次数、数额及造成的损害后果、不良影响等综合因素。如造成恶劣影响或者重大损害的,应认定属于“情节严重”。一般来讲权力性关系往往是一种法律上的关系,而非权力性的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较为松散,多数是基于亲情、友情、伦理所牵连,当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自己的职权范围和相应的权力性影响,而是利用自己的社会关系等非权力性的影响时应判定其为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反之,则应认定其为受贿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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