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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医疗机构或者执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任何机构或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照》,不得开展诊疗活动。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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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的行政处罚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药品、器械,并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法律严格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1、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的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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