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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并未直接规定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具体包括及几种。一般无效的股东归决议情形如下: 1、决议的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决议的...
公司法中虽然没有直接规定出每个公司法股东大会参会人数的具体人数,但都由一定的计算基数来确定股东会可否召开。股东表决权,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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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相关知识须知: 1、股东为企业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单位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会团体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出具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股东为工会法人的,应提交区、县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 2、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该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资设立一个新的一人有限公司。 3、党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不得投资举办企业。 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得作为投资主体向其它行业投资设立企业。 5、基金会不得投资举办企业。 6、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公司股东应当经当地招商局审查取得投资资格证明。 7、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对公司制企业、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得对外投资。 8、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并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但不得投资设立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投资。 9、非公司企业法人可以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非公司企业法人,也可以设立营业单位。其中,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的法人分支机构的经济性质核定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全资设立”,并不得再投资设立非公司企业法人。 10、工会经区、县以上工会批准后可以投资设立公司或非公司企业法人,不得设立非法人企业。 11、居委会、村委会可以投资设立公司或非公司企业法人,不得设立非法人企业。 12、共青团、妇联、侨联、工商联可以投资设立公司或非公司企业法人,不得设立非法人企业。 13、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公司股东、合伙企业合伙人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或其他市场主体的投资人。
减资是股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根据资本不变的原则,不允许减少公司的资本。我国法律允许减少资本,但需要明确一定的条件: 1、原公司资本过多,导致资本过剩,保持资本不变,会导致公司资本闲置浪费,增加分红负担。 2、公司亏损严重,资本总额与实际资产差距过大,公司资本失去了证明公司信用状况的法律意义。
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的决议分为特议和普通决议。一般决议是指股东大会的一般表决,只需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一半即可通过的决议。特殊决议是指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等股东大会的特殊表决。,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才能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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