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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义的扶养是指一定范围的亲属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权利义务。它没有身份、辈分的区别,是赡养、扶养、抚养的统称·即包括长辈对晚辈的抚养、晚...
1、构成要件不同。 2、法律效果不同。在狭义无权代理的情况下,本人享有追认权。狭义无权代理行为必须经过本人追认,才能对本人产生效力;如未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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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的区别:经济法律责任是指在国家干预和调控社会经济过程中因主体违反经济法律、法规而依法应强制承担的否定性、单向性、因果性经济义务。法律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范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权得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当负有义务的主体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自己的义务时,要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承担相应的责任。
狭义的[1]是指市场生产经营主体合法交易行为与违法交易行为及其客观后果的总和。在这里内涵着构成市场秩序具有三个要素:一是主体的行为性,它是市场秩序的发生源,如果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行为,市场秩序便无从谈起;二是法律的标准性,市场秩序的好与坏,均以法律和有关政策性规定为准绳,而不可以任意主观确定之;三是客观的后果性,这种后果有的是微观的,具体的;有的是抽象的。狭义的市场秩序在外延方面包括场外交易和各种隐型市场的交易行为. 广义的市场秩序 在研究市场秩序的概念时,有必要探讨它在广义方面的内涵与外延,因为它将涉及关于市场秩序评价指标体系的相关因素。最基本的市场秩序是我们认为,广义的市场秩序是市场管理主体的管理行为、市场经营主体的交易行为、市场消费主体的购买行为及市场交换客体的数量与质量作用于市场及其客观后果的总和。广义的市场秩序在内涵方面具有五个方面的要素,一是市场管理主体;二是市场经营主体;三是市场消费主体;四是市场交换客体,即商品;五是各种管理行为作用的结果及交换客体对市场的影响。对于广义的市场秩序的外延应持慎重态度,因为:广义的市场秩序在内涵方面已经包容较广泛的范围,概念外延过大则可能涉及到社会其他领域或更深层次的问题。但是,如果不把有关因素考虑在内,则难以从整体上研究市场秩序,确立市场秩序的评价指标体系。我们采取慎重态度,加之考虑我们面临的市场管理规则建设、各类市场主体的法律意识、精神文明建设程度及影响市场秩序的其他因素。
根据承担义务人的范围,法律义务可分为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积极义务主要指的是以自己作用为客体的形式表现出来,用积极主动的形式去承担相应的义务,这样的行为具有法律意义。消极义务指的是指不作为主体保持沉默,但是同样也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叫作消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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