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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法律上规定有以下七种类型: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评定手机短信能否作为证据来使用,首先要考量...
目前我国法律上规定有以下七种类型: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无论是哪一类证据均应当具备客观、关联及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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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作为已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遗留,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证据的客观性要求手机短信必须真实的反映案件事实、手机短信的内容应当未曾受到过任何删改;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具体到手机短信,因每一个手机号码均对应一个唯一用户,手机短信的收发只能在特定的两个手机号码间进行,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两个特定的手机号码间的短信收发,可认定为两个特定的用户之间在特定的时间发生的通信行为。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手机短信在离婚中可以作为证据,证据的来源是合法的,证据的内容是与离婚事实有关的,就可以作为证据在法庭审理时进行举证,但是证明力由法庭进行确定。
随着手机短信的普遍化,通过手机短信揭发枕边人有外遇的离婚案件也越来越多。 配偶从手机短信中发现枕边人有外遇,是可以以此提出离婚申请,不过要作为通奸证据,就比较困难。在法律上,所谓通奸是指一名已婚人士与非配偶有性行为,而单凭手机短信的内容,是很难证明这一点的。即使手机短信的内容是很直接的说:”昨晚我们上床了”,也不能证明发送和接收简讯的双方有过性行为,因为双方可以说这纯粹是在开玩笑,甚或手机遭人盗用,除非他们愿意承认,那又另当别论。虽然手机短信难以证明配偶有通奸行为,不过当事人却能以“配偶行为不合理”来作为离婚的理由。 申请离婚的理由有很多,在一起离婚案中,又可分为“有争执性”和“无争执性”两种。她说:“如果当事人从配偶的手机短信中,怀疑配偶有外遇提出离婚,而配偶又肯承认的话,就表示双方对离婚的理由没有争议,那么手机短信的内容,就能在离婚申请中被接受。” 以上是由110ask.com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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