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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入刑期。在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仍收监执行;如果刑期届满,则应及时释放。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不能折抵刑期,只有被羁押才可以折抵刑期。监外执行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予变更刑罚执行方式和场所。根据《刑法》第四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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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不适合监禁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交付一定机关,在监外执行刑罚的执行办法。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于暂予监外执行,不危害社会。对于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怀孕或者哺乳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但是,被判处死刑或者死刑缓期2年未减刑的罪犯,不得在监狱外执行。 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上述情况,执行机关应提出书面意见,并报主管司法机关审查批准。 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监外执行可以折扣刑期。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时,如果刑期未满,仍进行监外执行;如果刑期届满,应及时释放。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逃跑的,逃跑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1.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如刑期届满,则应及时释放。 2.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将其交付一定机关,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刑缓期2年执行尚未减刑的罪犯,一律不准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况,决定暂不监禁或者监禁后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的刑罚执行制度。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计入刑期,法律规定不计入刑期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明确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1、犯罪分子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2、罪犯怀孕或哺乳婴儿。哺乳期按婴儿出生后一年计算。3、罪犯不能自理,暂予监外执行不危害社会。对于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有前款第二项规定,可暂予监外执行。适用保外就医可能存在社会危险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犯罪分子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出具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的通知第三十一条 被监禁罪犯有法律规定的,不计入执行刑期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在监禁执行建议书中说明情况,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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