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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抢注的表现形式: 1、抢注未注册商标; 2、抢注注册商标; 3、抢注驰名商标; 4、抢注其他在先权利。...
商标侵权的表现如下: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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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商标侵权的主要表现形式主要有: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6、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7、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侵犯商标权的表现形式如下:1、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注册相同的商标。2、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3、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类似的商标。4、在类似商品中使用与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5、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6、侵权产品的分销。7、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和图形作为商品名称。8、故意为侵权提供便利的行为。【案例】从2018年到事件发生,被告苗某某在没有任何注册商标授权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自行购买生产设备和原材料,并在文安县自己的住所生产了同一个防霾口罩,上面标有某有限公司(日本)某某注册商标,并出口盈利。2018年12月至2020年2月,苗某忠先后向本市及河北省个体经营者销售同款明星防霾口罩,非法经营金额超过1万元。在此期间,被告苗某彬知道苗某忠生产、销售的口罩是假冒某某注册商标产品,仍然为其提供包装、封箱、运输等帮助。经鉴定,涉案口罩不是某有限公司生产的,而是某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出售,情节严重;被告人苗某彬主观上明知苗某忠制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依然实施分装、运输等帮助行为,二被告人的行为系共同犯罪,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其中,被告苗某忠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苗某彬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依法分别处罚。鉴于被告人苗某忠和苗某彬没有犯罪记录的劣迹,犯罪到案后可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二被告人可以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苗某彬是从犯,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根据第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最终判决:被告人苗某某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被告人苗某某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留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口罩商品和包装纸盒、作案工具自动薄膜封口机和口罩机均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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