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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
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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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土地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土地则不征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等。
以下土地免除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土地; (二)国家财政部门支付事业经费的公司自用土地 (三)宗教寺院、公园、名胜古迹自用土地 (四)市政街、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建设镇、工矿区、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设镇和工矿区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县、建设镇、工矿区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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