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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 3、主体要件。 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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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犯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是当事人。包括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受害者、自诉人、嫌疑犯、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等,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等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二)客观要件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所谓帮扶,就是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准备工具,扫除障碍,出谋划策,提供条件,撑腰打气,坚定其毁灭,伪造证据信心等。它不仅可以表现为体力、物质帮助和精神支持。在诉讼中,有时在诉讼前。灭亡是指灭亡、灭亡证据,包括将现在的证据从形态上完全消失,烧毁证据、破坏、破坏、破坏、丢弃等,虽然保存了证据形态,但是失去证据力,或者部分失去证据力,例如砧污,涂抹证据不能反映证据的事实等。所谓伪造,就是编制,制定实际根本不存在的证据,或者篡改现存证据,歪曲,加工,整理违背事实的真相。(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满16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构成本罪。(四)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也就是说,行为者知道对方是事件的当事人,但为了达到帮助当事人的目的,决定实施帮助破坏伪造证据的行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其行为往往使当事人逃避法律制裁,或者冤枉无辜,使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受到侵犯。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是: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提供帮助。所谓毁灭证据,是指将证据销毁、彻底破坏,使证据完全消灭或者完全丧失证据的作用,如:烧毁足以有犯罪的物证,消除犯罪现场的血迹,等等。所谓伪造证据,是指制造虚假的证据,对证据内容进行篡改,使其与真实不符。如:制造虚假的书证、物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等。行为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既可以表现为共同直接实施各种毁灭或伪造证据的行为,亦可表现为出谋划策、提供工具等,帮助的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无论行为人采取那种手段,其主观目的都是为了帮助当事人逃避法律责任,或者意图加害他人,减轻当事人的责任,通过阻止司法机关获取案件真实情况来达到帮助当事人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上述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 (3)本罪行为人在主观上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心理状态。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而且所实施的行为危及国家机关审判活动的公正性,仍决意要实施。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一方面希望或放任自己的行为能够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提供方便,另一方面亦希望或放任通过自己的帮助,使当事人能够顺利地逃避法律制裁并造成一定的结果。放任结果发生,主要指不作为的帮助行为。 (4)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由于旧刑法没有规定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故以往的刑法理论认为,帮助毁灭、伪造罪证的行为构成包庇罪。其理由主要有两种说法:一是类推说,该说认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可以作为包庇罪的类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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