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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抵押担保的有关案件中,如果其中一方向法院依法提起财产保全的,应当依照下列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采取诉前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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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抵押是有风险的。诉讼保全的要求是:请求保全一方需要等值的财产作为抵押,以防止因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如果因为证据无效或证据不足被法院判定败诉,则因为保全错误造成报告损失的,就要由担保方偿付被告的损失了。这种情形一般出现在被保全的物品为易耗品等不易保存的物品情况下,由于审判时间过长,造成被保全物品灭失,而最后申请保全一方败诉,则申请人要赔偿被申请人的全部损失。如原告无能力赔偿,则需用担保的财产进行赔偿。担保是有风险的,需慎重考虑决定。
抵押财产可以通过诉讼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抵押物、质押物,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和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根据本条规定,抵押财产可以保全,但不能对抗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当事人或者人民法院可以保全诉讼中的债权。其他人民法院可以等待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其他人民法院可以等待查封、扣押、冻结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自动生效。其他人民法院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财产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相关文件和记录。其他人民法院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未登记的财产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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