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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40条规定,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
关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认定1、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行为。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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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16条规定: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这里要注意的是: 1、“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2、“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3、“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4、“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对于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5、“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6、“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对于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估价机构进行确定。
关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认定1、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行为。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指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依据其行政职能,对消耗能源、污染环境、毒副作用大,技术明显落后的产品,按照一定的程序,采用行政的措施,通过发布行政文件的形式,向社会公布自某目起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失效、变质产品,指失去了原有的效力,作用,产品发生了本质性变化,失去了应有价值的产品。2、伪造产品产地的行为。指在甲地生产产品,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乙地的地名的质量欺诈行为。3、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指非法标注他人厂名、厂址标识.或者在产品上编造、捏造不真实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以及在产品上擅自使用他人的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行为。4、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指在产品、标签、包装上,用文字、符号、图案等方式非法制作、捏造或非法标注质量标识以及擅自使用未被批准的质量标志的行为。质量标识包括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认可的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外的认证标志、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免检标识等。5、在产品中掺杂、掺假的行为。指生产、销售者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造假,进行质量欺诈的违法行为。其结果致使产品中有关物质的成分或者含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6、以假充真的行为。指以此产品冒充其特征,特性等不同的其他产品,或者冒充同一类产品中具有特定质量特征,特性的产品的欺诈行为。7、以次充好的行为。指以低档次、低等级产品冒充高档次、高等级产品或者以旧产品冒充新产品的违法行为。8、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不合格产品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指以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作为或者充当合格产品。
制造伪劣产品罪判刑规定是,构成该罪,可能判处的刑罚是: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判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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