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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承包经营权一般来说是不能继承的。继承的一般是自然人死亡时留下里的合法财产。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集体组织的收益,并不具有可以继承的属性,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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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专家回复:农村土地经营权不是发包方和承包方订立了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承包人是谁!必须明确这一点。你说得不是很具体!农村土地承包法15条做了明确的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的问题,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关于因承包人死亡,对继承的问题应当考虑我国土地承包的性质和实际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权利,具有成员权的性质和保障农民基本生活的功能,如果承包时承包方的继承人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城镇落户,例如承包方的子女大学毕业后在城市就业,也就没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
家庭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权利而存在的。从其性质上说,属于用益物权。但是,从目前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承包经营权作为物权是受到限制的,属于受限物权,其限制主要体现在继承问题上,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第2款的规定,目前的农村土地承包方式分为两种,即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其中以家庭承包方式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主要目的在于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根据该法第15条的规定,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本质特征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农户为单位的,是家庭的承包,不是个人的承包。农户虽然是由若干自然人(家庭成员)组成,但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其内涵则是特定的。
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且必须具有可转移性。可见,遗产在范围上受到一定的限制。其中,遗产应该是不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财产。因此,被继承人生前享有的人身权利义务以及其他与被继承人人身有关的具有专属性的权利义务不能列入遗产范畴。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人依照土地承包法签订承包合同在约定期限内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资源(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所享有的生产经营和收益的权利。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公民和集体,通常是农民通过与自己有隶属关系的集体组织签订承包合同。根据我国现行民法典规定,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此处的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个人,因为如果包括承包经营户,那就不会发生自然人死后的继承问题了。关于可以继承的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和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个人承包。 1、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可以依民法典继承。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根据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合理折价、补偿,该价额作为遗产。 2、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例如,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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