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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国务院关于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1]62号)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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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国务院关于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1]62号)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损坏换领、到期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需要居民户口簿、旧居民身份证。 办理指南: 1、提出申请:由申请人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受理服务处提出申请。 2、受理申请:受理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核。 3、审批签发: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核、签发。 4、制作证件:将制证信息上传至制证中心制证。 5、发放证件:将制作好的居民身份证发给申请人,收缴旧身份证。
本人需要将户籍簿和现有身份证带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重新申请,重新收集人物和双手拇指指纹。 公民申请领取、领取、补充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按规定及时处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身份证到期换领需要交验居民户口簿,工本费20元。属于公安部异地申领居民身份证一对一试点城市的,也可以交验居住证。到期换领身份证办理程序如下: 1.交验户口簿; 2.拍摄标准身份证照片,提取指纹; 3.交纳工本费人民币20元; 4.两个月后凭《领取居民身份证通知单》到户籍室领取身份证; 5.换领新证必须缴回旧证。《居民身份证法》第十条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公民本人到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由公安机关查询全国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系统和全国捡拾居民身份证信息库核实。对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群众所需补齐的材料。 2015年7月1日,部署天津与河南、江苏与安徽、浙江与江西、重庆与四川、湖北与湖南10省、市开展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一对一试点;建设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系统,加载居民身份证挂失信息,逐步向社会各部门提供核查服务;组织实施居民身份证丢失招领工作。 2016年7月1日,在试点基础上,部署全国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开展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试点工作。2017年7月1日,全面实施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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