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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你提出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管辖的问题是这样的,凡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具有直接联系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案件,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而言,着手实施犯罪,是认定未遂首先要判断的要素。然而在实践中如何看待已着手实施“销售”的行为,较难把握,理论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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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和非犯罪是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组成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故意销售与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类型的假冒产品或者故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小,社会危害小,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只有金额较大,如达到2万元,才能按犯罪处理。(2)本犯罪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的界限:1。侵权对象不同。本犯罪的对象是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后者侵犯的对象是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中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主要方面。2、犯罪的客观要素是不同的。本犯罪的客观表现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收入较大。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为客观行为,产品掺假、掺假、掺假、不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
第一,起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商标民事纠纷的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以及侵犯驰名商标特殊保护权利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立案:法院经立案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通知当事人七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 第三,受理后法院于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十五日内进行答辩。 第四,证据交换,这是很重要的一步,因为侵权人在知道权利人起诉后,就会存在消灭证据之心,所以权利人可以要求法院保全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第五,开庭审理,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不服裁定的,自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不服判决的,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情节犯,司法实践在认定时一般采取两个标准:一是数额较大,二是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2004年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了“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方法,对于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该解释将“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作为可能的计价依据,引发了颇多争议。有学者提出,上述规定仅适用于某些情况,尤其是侵权产品所采取的销售地点、销售方式都与被侵权产品相似,极容易使人混淆的情况。如果根据被侵权产品的销售地点、销售方式等可以明显判断出侵权产品不可能卖到与被侵权产品同样的价格,即使“侵权产品没有标价甚至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司法者也不能机械地适用该规定。这种提法是出于罪责刑相适应的考虑,但是并没有指出司法者在“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又不能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时,究竟该如何计算销售金额若根据侵权产品的销售地点、销售方式等估算其“黑市”价格,则给司法实践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 若确实查不清实际销售价格,就应当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来计算货值。对没有标价的未销售假冒商品,如无法查清其实际售价,当行为人对其售价情况能够作出合理解释,且能与查明的该假冒商品的购入价格相适应的,也可以根据行为人供述的价格认定。在无法查清售价,行为人也无合理供述的情况下,可以参考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相关司法解释,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金额。只有在穷尽他法的情况下,才能按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总之,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金额的认定标准,可按照实际售价、标价、行为人供述价、指定机构估价、被侵权产品市场中间价的顺序递次选择。同时,司法机关也要结合具体情况,在法定刑幅度内进行相应的权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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