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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人公司股权转让前发生的债务,原来的股东不能举证证明出让前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债权人有权要求原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未履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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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人公司股权转让前发生的债务,原来的股东不能举证证明出让前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债权人有权要求原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通过股权转让协议规避义务、逃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承担债务。 3、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前债务由原股东全部承担。 原股东跟新股东以内部协议约定债权债务的承担方式,但是该协议仅对内有效,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绝向债权人偿还债务。
债务转让后,未经债务人同意,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人的,转让对担保人无效。 保证人与债权人同意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不再对受让人承担担保责任。 第六百九十七条规定,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保证人同意转让的债务不承担保责任,但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1、一人公司股权转让前发生的债务,原来的股东不能举证证明出让前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债权人有权要求原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通过股权转让协议规避义务、逃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承担债务。 3、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前债务由原股东全部承担。 原股东跟新股东以内部协议约定债权债务的承担方式,但是该协议仅对内有效,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绝向债权人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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