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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当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价作为投资额。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
企业只有以实物资产对外投资时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在评估结果得到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并投资成功后,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均要按评估结果进行相应的会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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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资产评估内容及流程是一、国有企业改制的现状我国的国有企业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已经走过了20余年的历程。国有企业改制一直是整个经济体制改制的中心环节,经过多年努力,国有企业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发生了深刻变化,整体素质逐步提高,市场竞争力明显增强,经济效益大幅增长,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重大贡献。但是,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两面性,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不足之处,国有企业改制依然存在着许多问题,反映在改制程序问题上表现为:一些国有企业在改制的环节上仍存在不规范现象;一些企业管理层收购不规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社会反映强烈;有些地方国有产权交易进场率不高,没有实行竞价交易;更有些地方一卖了之,程序很简单。
一般不主张直接先对资产提减值。因为减值准备所依据的可收回金额是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两者孰高,而评估系为对外投资目的,不一定符合减值测试的目的;同时对外投资后,该项资产即转换为另一项资产,应当从新获得的投资的角度考虑减值问题。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按照历史成本记账的会计原则,企业在持续经营的情况下,一般不能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调账,否则,由于计量基础的不一致,不同会计期间产生的利润将没有可比性,容易误导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报表使用者,从而影响他们的决策;按照《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除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外,一般不能按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资产的账面价值。虽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交易行为的增多,资产评估事项也越来越多,企业在进行公司制改制、购买股权、企业兼并、资产置换、以非现金资产抵债、以非现金资产投资、债转股、企业清算、增资扩股、将资产抵押、质押或担保、公司制企业变更、法人股拍卖等往往都需要进行资产评估,但国家规定的可以调整账面价值的事项仅限于下列两种情况: 一是国有企业按照《公司法》规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规定,应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企业相应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二是企业兼并,也就是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股权时,如果被购买企业保留法人资格,则被购买企业应当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如果被购买企业丧失法人资格,购买企业应当按照被购买企业各项资产评估后的价值入账。 这两种情况之所以可以调账是因为改组后的企业和被兼并但保留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相当于一个新企业的开始;而整体兼并不再保留法人资格的企业相当于兼并企业买进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应当按被兼并企业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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