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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
农民工因工死亡补偿标准如下: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因工死亡,可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民工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因工死亡,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领取标准以供养亲属年龄、待遇率和农民工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具体标准如下:(一)供养亲属未满18周岁的,领取期限为实际年龄至18周岁;(二)供养亲属年龄在18周岁至35周岁之间的,领取期限为200个月;供养亲属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至70周岁之间的,每增加1岁,待遇减少4个月。供养亲属年龄在70岁(含70岁)以上的,领取期限为60个月。有几个供养亲属的,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得超过农民工生前150个月的工资。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本人(或供养亲属)应当在申请核定一次性伤残津贴、丧葬津贴和一次性死亡津贴时确定,本人(或供养亲属)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津贴后,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本通知发布前被认定为工伤且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或供养亲属),可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选择一次性或继续按时领取工伤保险待遇。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后,与用人单位终止工伤保险关系;选择按时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不得按照本通知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被认定为工伤且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或供养亲属),可以根据本通知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其他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或供养亲属)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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