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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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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冒弃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应当立案。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动词勘探则上就应当以犯罪论处,应当立案侦查。
(一)招摇撞骗罪金额的认定没有具体规定,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二)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不成立本罪,成立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冒充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二,这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低职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高职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是指以假身份炫耀、欺骗,如骗取爱情、职位、荣誉等,原则上不包括骗取财物。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4)本罪主观上只能是故意的,其目的是谋取非法利益。知道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国民对公家机关的信任,并希望或放任其发生。
1、犯本罪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情节严重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的”,一般是指以下几种情况:多次进行招摇撞骗的;招摇撞骗所得非法利益巨大的;造成被骗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或恶劣政治影响的;等等。 3、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按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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