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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移户口的程序的程序都是大同小异的,需要的证件及资料,根据当事人迁移户口的类型不同而有所区别,当事人可以参照如下办理: 1,带上当事人的身份...
办理户口迁移所需的证明材料 公民因各种原因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应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 1.婚迁,持合法的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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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存在差异,原则上来说,是不需要出具该项的,迁移户口需要的证件、资料及程序,当事人可以参照如下办理: 1,带上当事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证件; 2,去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出具同意户口迁移的证明; 3,户口接收地村(居)委会出具同意接收户口的证明; 4,带上上述证件及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迁出户口,领取户口“准迁证”; 5,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开出《户口迁移证》; 6,携带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落户手续即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户口迁移需要以下资料: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本人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结婚迁移,需要携带结婚证以及房产证(房产证上只能是本人或者本人配偶的姓名,其他人的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
一、户口迁移所需的材料如下: 1、迁移申报材料:迁移户口申请;接收单位证明;拟迁移户口人员户籍证明及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申请人和拟迁移户口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留存复印件);房产证原件(留存复印件)。 2、此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自建房:土地使用证;土地、规划部门批准建房的有关材料。 (2)购买成套商品住宅:商品房购销上税发票原件(留存复印件)。 (3)单位租赁给本单位职工使用的公有住房:单位证明;收取房屋租金发票或有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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